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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讨债公司:房产证抵押时土地是否一并抵押

发布日期:2024-11-08     浏览量:103

房产证抵押时土地是否一并抵押

一、房产证抵押时土地是否一并抵押

在土地与房产抵押的过程中,相关法规明文规定:

凡是采用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情况下,其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反之,若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则其所附带的地上建筑物也将被纳入抵押范畴。

因此,假如抵押人未能遵循上述条款进行一并抵押,那么未作为抵押标的的财物将会被视作包含于一并抵押之中。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二、房产证抵押借钱到期不还怎么办

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所欠债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进行协商,将抵押物的价值折算为现金或通过公开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优先受偿。若双方在此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抵押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处理。在实施上述处置行为时,应参考市场公允价格。如因上述措施而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我国法律明确界定,建筑物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质押权二者相辅相成,一旦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合并抵押,便意味着无法单独对

任何一项权益作出处理或变更,否则未纳入抵押范畴之标的物义务将获默认可视

为已经纳为既定抵押范围之内,由此彰显出二者权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所带来的法律约束力及权益保障的周延性与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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