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08 浏览量:103
一、房产证抵押时土地是否一并抵押
在土地与房产抵押的过程中,相关法规明文规定:
凡是采用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情况下,其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反之,若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则其所附带的地上建筑物也将被纳入抵押范畴。
因此,假如抵押人未能遵循上述条款进行一并抵押,那么未作为抵押标的的财物将会被视作包含于一并抵押之中。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二、房产证抵押借钱到期不还怎么办
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所欠债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进行协商,将抵押物的价值折算为现金或通过公开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优先受偿。若双方在此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抵押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处理。在实施上述处置行为时,应参考市场公允价格。如因上述措施而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我国法律明确界定,建筑物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质押权二者相辅相成,一旦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合并抵押,便意味着无法单独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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