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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债公司:债务人能否起诉债权人

发布日期:2024-09-24     浏览量:9

债务人能否起诉债权人

一、债务人能否起诉债权人

1、对债务数额有争议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权人,申请法院确认债务数额。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2、债务人对本人所负债务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如债权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而债权人又不起诉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法院确认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务人能否提前履行债务呢,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协议中未规定提前偿还贷款事宜或者事先并未达成相关合意的情况下,贷款人如选择提前归还贷款,仅需受银行有关规定约束,届时应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计算相应利率;

而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的内容来说,当此情形涉及到提前履行债务的问题时,债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表示同意或拒绝,但前提是提前履行债务并不损害其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若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额外支付的相关费用,则债务人应对这些费用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来看,债权人亦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拒绝债务人分批履行债务,唯此做法同样不应损害债权人利益。

需要强调的是,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如遭遇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产生的额外费用,仍须由债务人自行负责。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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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债

务数额有争议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权人,申请法院确认债务数额。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2、债务人对本人所负债务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如债权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而债权人又不起诉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法院确认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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